株洲在全国率先突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加油难题

7月29日,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《株洲市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在全国率先突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加油难问题。

所谓企业自储自用柴油,是指工矿、建筑、港口、码头、物流等企业(场所)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使用,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产品(不包括 BD100 生物柴油)。

根据《规定》,企业因生产、经营、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柴油的,参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工作要求,按购买散装汽油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。如需存放,对使用量较小的(不大于1000升),可使用符合条件的储存容器进行储存,并存放在符合相应要求的场所内,储存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,且由专人管理、登记;对使用量较大(大于1000升)、确需采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,储存使用场所应参照相关标准要求建设,员工按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》执行。

《规定》还明确,企业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,并与具备油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,由运输企业承担运输任务。企业应当对托运的柴油数量和运输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,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。

此前,企业特种设备加注柴油,只能自行购买,自行运回加注。柴油被列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后,私自运输涉嫌危险驾驶罪,让企业陷入“无油可用”和“知法犯法”两难局面。新规的出台让企业购买、运输、储存柴油有规可依,企业加油不再难。

信息来源:株洲市工信局